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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棉花田』社區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本社區座落於台北市信義區祥和段肆小段204、205-5地號等貳筆基地,以台灣省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50巷495-507號等門牌房屋,地上十六層,地下四層貳棟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二條 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有部份、約定共用部份:
- 一、本社區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有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範圍界定如後:
- (一)專有部份: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 (二)共用部份:係指不屬專有部份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三)約定專有部份:社區共用部份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 (四)約定共用部份:社區專有部份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二、本社區除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與建設公司之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條(詳棉花田買賣契約書)之約定外,法定空地、樓頂平台為共用部份,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
- 三、本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不含外牆滲漏水),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一一二年廿六屆區權會通過修正,並完成補助修繕費)
- 四、停車空間應依與建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 or 分管契約使用其約定專用部份。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得將部份之停車空間有償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供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使用,其契約格式如附件一。
- 五、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
-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 (二)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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